[铅山县]铅⼭县⼯业园区⽔污染综合整治提升项⽬⼯业⼗三路排⽔沟修缮⼯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07-06 00:00 浏览:0

铅⼭县⼯业园区⽔污染综合整治提升项⽬⼯业⼗三路排⽔沟修缮⼯程招标公告

铅⼭县⼯业园区⽔污染综合整治提升项⽬⼯业⼗三路排⽔沟修缮⼯程已由发改委2601-361124-04-01-336656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铅⼭鑫森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该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本次招标采取 随机抽取 方式确定中标人,就有关招标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铅⼭县⼯业园区⽔污染综合整治提升项⽬⼯业⼗三路排⽔沟修缮⼯程

2建设地点:铅山县工业园区

3、计划工期:90日历天

4、工程投资:本项目招标控制价1286913.61,要约价为1286913.61元。

5.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合格及以上

二、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具体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项目共设为1个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程三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2. 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3. 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4. 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供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含开标当月)在本企业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和有效劳动合同(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 拟派人员:①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②技术负责人:提供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具备中级及以上(市政类专业)工程师职称证书;③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持有电子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3证》,(拟派所有人提供人员年审合格的岗位证书、个人住建云截图、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含开标当月)在本企业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和有效劳动合同)。本项目注册建造师及关键岗位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在岗在编的公职人员,且不能有其他的在建工程。(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 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告知项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7. 外埠来赣投标单位按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的通知》(赣建字[2021]4号)文规定,省外企业须提供“江西住建云平台”上企业及相关人员备案截图(提供能够有效充分反映企业和人员在江西住建云企业端登记成功的网页截图)。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或电子证书加盖单位公章制成一个PDF电子版文件。

    四、资格审查办法

    4.1本次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不设置业绩条件。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符合资格条件且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www.ygcgfwpt.com/)下载本次招标相关资料。(如有疑问请致电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技术人员电话:0793-8330665)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本项目定于 202607  15  09 00分开标。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抵达开标现场,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阳光采购系统中上传已加密的投标文件,可远程登录“上饶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开标过程。具体操作指南可进入上饶市阳光采购平台官网服务指南下载: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指南(投标人)

    6.2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保持为同一人,中途不得更换,在解密、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当熟练地操作系统且在项目开评标期间保持在线状态,

    6.3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内公布供应商名单,然后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发出响应文件解密的指令;在宣布开始解密后30分钟内必须完成解密,解密时间结束后投标人未解密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其投标文件退回(或否决),供应商在各自地点进入不见面大厅自行实施远程解密,参加网上在线开标活动。

    6.4投标人应全程保持在线状态,当手机收到询标通知后,应及时响应,并对询标内容进行回复(自询标通知发出起20分钟内完成回复),否则视为放弃解释说明的权利且完全认可专家的意见,因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5招标代理机构会在开标系统中对所有投标单位进行随机编号,此编号为该企业在该项目中的唯一编号(即球号);

    6.6从所有签到的企业中,随机摇取15家备选投标人(签到的企业少于15家时,所有企业直接成为备选投标人),其余企业退场,从已备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5家入围投标人,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6.7审查结束后,如有未通过审查的企业,从剩余的10家备选投标人中随机补录对应数量的投标人,审查补录投标人送审资料,当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达到5家时,不再补录,其余企业退场;

    6.8从所有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名中标候选人。

    七、有关说明

    7.1本次施工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等材料,将及时在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站上发布,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并及时下载有关补充材料。

    7.2 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被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10%签约合同价。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为:投标人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以上,采用现金时,应从中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本公告将在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上发布。

    九、请各潜在的投标人谨慎投标,凡明知不具备投标条件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一旦查实,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由行政监督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并上传信用中国。

    9.1、投标保证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转账,或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足额交纳。推荐投标人以网上银行转账(保证金咨询热线:0793-8330665)或者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出具的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咨询热线:0793-8330883)。采用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需提前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联系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1.采用银行电汇、转账、网上银行转账形式: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收款人银行实际到账为准。

    开户行:投标人自行从系统选取

    银行账号:投标人自行从系统中生成

    备注:(1)本项目转账采用虚拟子账户方式网上交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照交易系统工作流程中保证金内容操作,在系统中获取保证金信息及账号,在规定的到账时间之前从投标人交易系统内填写的用户库中基本户银行账户一次性足额转账到达该账号中,未按照上述约定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视为无效,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投标人应登录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仔细检查用户库中本单位的基本户银行账户是否填写正确和规范。账户不正确、不规范的单位,请尽快修改正确并完善,以免影响正常投标。(3)缴纳后投标人必须返回缴纳页面查询是否缴纳成功,投标资格以系统认定的为准。

    2.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可在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金融服务系统(网址:

    https://ww.yg9fwpt.com/epoint-financeplatform-web/finance/index  内开具。投标文件中提供电子保函材料扫描件(包含电子保函电子件、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支付保函费用的缴款凭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注:缴纳后投标人必须返回缴纳页面查询是否缴纳成功,投标资格以系统认定的为准。)

    3.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

    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凭证。若需缴纳手续费用,还应提供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支付的缴款凭证,以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20分钟内由法定授权委托代理人递交至开标现场(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集团3楼)需携带上述材料、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佐证(法人递交提供身份证原件即可),且现场递交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中委托代理人一致)逾时不予接收,视为未提供。

    十、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招标人名称:铅⼭鑫森垚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工业园区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15070308830

    2、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址:铅山县河口镇信江龙庭B616

    联系人:付女士

      话:139793720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先生

      话:1507030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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