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万年港综合码头及交通战备码头劳务承包拍卖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02 14:34 浏览:0

万年港综合码头及交通战备码头劳务承包拍卖公告

饶公资交ggz2026-689

受产权单位委托,上饶市嘉盛拍卖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程,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万年港综合码头及交通战备码头劳务承包”,具体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1.万年港综合码头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石镇镇凤巢工业园区乐安河畔,占地约187.31亩,地上建筑物含办公楼、仓库、值班室、配套附属用房等固定建筑物,面积约4448.37平方米,现有运营设施含码头办公设备、装卸机械设备、环保治理设施、水电配套设施等,资产含港口经营许可证,详见清单(1)。

2.万年县交通战备码头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石镇镇凤巢工业园区乐安河畔,占地约3776.59平方米(约5.7亩),资产含港口经营许可证,详见清单(2)。

3.两码头目前设施整体老旧,拍卖成交后要求承租方需对运营功能全面升级改造,满足港口劳务相关许可要求,承租方在承包范围内提供港口劳务服务。

二、承包期限及承包款项缴纳方式

1.根据赣佳正评报字(2026)第05008号评估报告两码头劳务承包经营租赁价款合计为每年295.27万元,拍卖成交承租方每年应交两码头承包费不得低于码头经营营业收入的25%(含25%),如不足295.27万元的,承租方应按295.27万元缴纳,实际缴纳额以成交价为准。

2.承包期限为8年,承包权应交价款按拍卖成交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并在每一个支付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一个支付周期的劳务承包成交价款。

承租方营收按比例分配后高于基础承包经营价款的,按成交比例按月结算。结算方式:招租方分成金额=码头累计月营收额×25%(实际报价)-295.27万元(实际报价)。

三、承租方资格要求

1.意向承租方应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的相关证明材料。

3.意向承租方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发票、银行纳税转账凭证、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提供任一种均可)。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意向承租方应拥有码头运营管理、货物装卸、港口劳务服务相关从业经验,并提供五年内港口劳务承包相关成功案例及合同。

6.意向承租方需缴纳500万元竞买保证金(只接受转账形式,以实际到账为准,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保证金)。

四、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后,如只有一家意向承租方符合报名资格且提交响应文件的,则协议成交;如有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承租方符合报名资格且提交响应文件的,则采用综合评议法确定承租方。

五、标的咨询、展示、报名及综合评议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进行标的咨询、展示及报名,意向承租方应在2026年9月3017时止,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报名时应具备的相关条件证明文件到上饶市嘉盛拍卖有限公司办理报名手续(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领取综合评议资料,缴纳竞买保证金500万元。

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在2026年9月3017时前向上饶市嘉盛拍卖有限公司提交密封综合评议文件。

六、意向承租方对标的或评审方式不理解的应当在2026年9月20日17时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七、综合评议时间与地点:

综合评议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后(2026年9月3017时止),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报名资格并提交综合评价文件的由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10月9日9时组织专家组,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的综合评议文件进行审核评审,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在上饶市产权交易网公示评审结果。

综合评议地点: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广信大厦A栋裙楼2-3层。

八、竞买保证金(只接受转账形式,以实际到账为准,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保证金):户名:上饶市产权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号:793901442700016,开户行:江西银行上饶分行。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履约保证金其他未成交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原提交账户。保证金在指定结算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江西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方式按照通行规则进行,即日利率为年利率/360天,计算天数算头不算尾。

九、重大事项揭示

1.本次挂牌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见江西佳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赣佳正评报字(2026)第 05008 号的评估报告。

2.两码头劳务承包经营租赁价款合计为每年295.27万元,拍卖成交承租方每年应交两码头承包费不得低于码头经营营业收入的25%(含25%),如不足295.27万元的,承租方应按295.27万元缴纳,实际缴纳额以成交价为准。

3.承包期限为8年,承包权应交价款按拍卖成交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并在每一个支付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一个支付周期的劳务承包成交价款。

承租方营收按比例分配后高于基础承包经营价款的,按成交比例按月结算。结算方式:招租方分成金额=码头累计月营收额×25%(实际报价)-295.27万元(实际报价)。

4.合同签订后,前6个月为项目筹备建设免租期,第7个月开始计算承包期并计算周期。正式提供劳务服务以招租方发放书面进场作业通知为准(承租方完成改造并达到招租方运营条件,向招租方提出申请,经招租方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场作业)。

承包期内,若承租方发生根本性违约,招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5.两码头目前设施整体老旧,拍卖成交后要求承租方需对运营功能全面升级改造,满足港口劳务相关许可要求,承租方在承包范围内提供港口劳务服务。

承租方未能在约定建设期内完成改造并达到招租方运营条件的,视为根本性违约,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承租方与其服务人员之间构成直接的劳动关系,承租方是该等人员的唯一用人单位,独立承担全部用工管理责任与法律风险。招租方与承租方的服务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事实用工关系。

6.设施升级改造要求:承租方须自合同签订后一周内进行改造,开工手续完善,对码头现有老旧办公设备、吊装设备、传输设备、装运机械、环保设施、水电配套设施等进行全面升级改造,改造总投资金额按承租方实际报价(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改造标准须符合现代化港口运营、环保及安全生产相关规范要求,且须达到港口运营标准。

7.承租方须提前编制详细改造方案、投资预算、施工计划,报招租方审核通过并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启动改造施工;改造过程须接受招租方全程监督,改造费用由承租方全额承担,准确的改造投入结算金额由招租方委托评审确定。

8.承包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的资产归属与处置

1)承包期限届满或合同因任何原因提前解除、终止的,承租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将码头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完整、无偿、无条件交还招租方。

2)承包期内由承租方投资形成的不可移动附属设施及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式起重机基础、地磅、防风抑尘网、皮带输送机通廊、污水处理设施、变配电设施、港区道路、围墙等),无论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合同的,均无偿归招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损毁或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3)承包期内由承租方投资形成的可移动动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门座式起重机、叉车、装载机、运输车辆、办公设备等):正常到期终止的,承租方应在届满后30日内自行处置并清退出场,逾期未清退的视为放弃所有权,招租方可自行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因承租方违约导致提前终止的,全部可移动动产无偿归招租方所有,不予补偿。

5)承租方逾期未完成资产交还或人员清退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招租方有权自行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作为对第八条第(2)项的例外,仅当合同因国家或地方政策重大调整、政府征收征用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提前解除时,对于承租方投资形成的不可移动附属设施及构筑物,招租方应在收回资产的同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剩余价值进行评估。招租方根据评估确认的剩余价值给予承租方适当补偿。

因招租方自身存在违约或过错行为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补偿方式参照前款执行。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承包期限正常届满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按第八条第(2)项执行,承租方不得主张任何补偿。

10.承租方自签订合同后,码头设施升级改造建设期为18个月。

11.拍卖成交,承租方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专项用于约束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改造投资、保障安全生产及合规运营。

12.承包期内,码头日常劳务作业管理、货物装卸、设施设备操作维护、市场拓展等工作由承租方负责,服务的具体定价方案由承租方结合市场行情自主制定,须严格遵守国家价格相关法律法规。

13.码头全部经营收入及劳务服务承包费须足额转入招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实行专款专户管理,涉及税费按法定承担。

14.承租方未按约定将港口经营收入转入指定账户或采取隐瞒、截留、转移等方式侵占经营收入的,视为根本性违约,招租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要求承租方按侵占金额的二倍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15.承租方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年度保底收益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招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6.承租方完成全部约定升级改造投资,且经第三方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验收合格后,可凭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保函须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保函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且有效期覆盖剩余承包期)置换该履约保证金,承租方未及时提供保函的,招租方可继续持有保证金。

17.招租方权利义务

1)依法对码头资产产权进行监管,对承租方改造施工、运营管理、收益上缴等行为拥有全面的检查、监督和审计权。承租方不得以商业秘密等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2)按约定及时结算承租方劳务服务费用(因银行系统原因或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划转延迟的,招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协助承租方办理改造、运营相关备案手续。

3)招租方有权不定期检查经营收入流水,承租方应实时提供财务系统查询权限。

4)不得非法干预承租方正常合法的运营管理工作。

18.承租方权利义务

1)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自主开展港口经营劳务业务,享有合法运营收益权;承租方应每月5日前向招租方提交上月营收报表及佐证材料。

2)独立承担承包期内码头全部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设施维护、应急处置、第三方侵权等全部责任,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承租方须自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财产险等必要保险,并将招租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另外承租方还应投保雇主责任险,上述保险应覆盖整个承包期限。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自觉接受国资、交通、应急、环保等部门及招租方的监督检查。

4)承包期内,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包权转包、分包、转借、抵押码头资产,不得改变资产用途、损毁资产设施,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承租方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如控股股东变更)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招租方,招租方有权据此评估是否终止合同。

5)承包期满后,按期完好交还招租方码头资产及不可移动附属设施,配合完成资产交接验收。

6)违约责任

承租方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间、标准完成资产交还、资料移交或人员清退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招租方支付相当于上一年度日平均承包价款金额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招租方有权自行采取处置措施,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独立用工责任

①承租方与其为履行本合同所安排的全部服务人员之间构成直接的劳动关系。承租方是该等人员的唯一用人单位,依法独立承担以下全部责任:

A.自主负责服务人员的招聘、录用、岗前培训及资质审查;

B.依法与每一名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C.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D.独立承担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

E.独立处理与服务人员之间的一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

F.负责服务人员的考勤、工作安排、绩效考核、奖惩决定等全部日常管理工作。

②招租方与承租方的服务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事实用工关系。承租方的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租方主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任何劳动法上的权利。

③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或分包。承租方违反本款约定的,招租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9.承租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违法、违规用工、擅自转包等违约行为的,招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保证金,承租方还应承担或赔偿由此给招租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罚款、第三方索赔、修复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

20.承租方未按承包权力责任中的要求购买保险或中断保险,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1.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解除的,承租方已投入的改造资产中不可移动的资产无偿归招租方所有,不予补偿。承租方应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撤场并交还码头。逾期未撤场的,对于现场遗留的改造资产中可移动物品,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招租方可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于已归招租方所有的不可移动资产,承租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22.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综合评议文件。

十、综合评议权重分值体系(综合评议择优方案)

1.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议法。

2.本项目按下述原则进行评议:

1)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择优的原则;

2)反不正当竞争原则。

3.综合评议权评分表

 


 

详情咨询:上饶市嘉盛拍卖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80号新闻大厦12楼)

联系电话:13507030101(郑先生)13507030109(周先生)

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793-8337993

本项目未尽事宜详见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jiangxi.gov.cn)

 

上饶市嘉盛拍卖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

 


  

清单(1):万年港综合码头

 

评估对象情况表

 

港口经营许可证

 

 

 

 

 

 

清单(2):万年县交通战备码头

 

评估对象情况表

 

 

港口经营许可证


 

 

附件: